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2801执73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行委花土沟镇盐湖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0591460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8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与员工,住青海省***市。
被执行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柴达木中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71046278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标的1190179元。申请执行人茫崖中翔商混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底前支付595089.5元、2020年12月底前支付595089.5元;执行费14302元由被执行人***长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底前交纳至法院。因本案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2801执7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剑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保积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