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5240号
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午昶,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2809.50元,另280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向云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向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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