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执5431号
申请执行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21)鲁0203民初1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8097486.34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或扣押清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以所得款项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莹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彩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