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23民初351号
原告:***,江苏省徐州市人,现住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勇,西宁市城中区天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814015869。
法定代表人:赵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新源新天木路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12888P。
法定代表人:段新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男,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现住德令哈市,义海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朋,男,汉族,青海省天峻县人,现住青海省天峻县,公司党群部部长。
原告***与被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作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7元,减半收取15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达   哇   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达瓦兰措
书 记 员       赵银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