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

**、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814015869,住所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01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2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参 审判员 仁 青 拉 审判员 达 哇 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卓 么 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