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82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区多巴镇兴业城9号楼2061室,
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12号楼12-4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814015869。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01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以将其所有的房屋以物抵债方式给申请人***1935080元,剩余114794.51元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14794.51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622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14794.51元及执行费1622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2801民初194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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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