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青2823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0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12号楼12-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8140158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4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70454.94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7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款人民币170454.94元及执行费2457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青2823民初453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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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