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23民初8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814015869,住所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12号楼12-4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大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回族,1974年12月13日出主,身份证号:***,河南省郑州市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青2823民初77号民事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不服该判决,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青28民终86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反诉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82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