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与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2民初721号
原告:***,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林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8号。
被告:***,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青海省循化县。
原告***与被告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康**负担。
审判长石玉宏
审判员祝甲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