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222民初721号 原告:***,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8号。 被告:***,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青海省循化县。 原告***与被告黄河电力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原告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