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3民初3094号
原告:青海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8W507E,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饮马街37号天桥女人街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6316A,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号(禾木大厦2**5楼)。
法定代表人:朱**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青海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青海尔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南 文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