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04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90000元,本案诉讼费2825元由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4日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97117元,自2017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直至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将案款6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后,剩余案款237117元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2018年3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工程款237117元,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青海畅兴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青0104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给付剩余工程款237117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锋
审判员周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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