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3民初2256号
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敏,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会。
原告:西宁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敏,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会。
被告:青海程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城西区西山三巷2号。
法定代表人:甘雨灵,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宁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程博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宁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宁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宁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程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西宁伟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宁伟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