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合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合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财保2号
申请人:青海合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679155200M,
法定代表人: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北京市汉卓(西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757440024Q。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青海合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价值1753497元的银行存款(账户名:青海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互助县支行营业部,账号:×××)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063010000000003,保险期间为2020年1月8日零时起至2022年1月7日二十四时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互助支行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53497元(账户名:青海丹峰磨料磨具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互助县支行营业部),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7月1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合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马月英
审判员 刘俊兰
审判员 刘宗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