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82号
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5792N,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3层11306室。
法定代表人:康米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小慧,女,汉族,1983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46号5楼2102室。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81432841F,住所地海西州天峻县新源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马少伟,该公司总经理。
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少伟提出,由于目前受疫情影响,其因非法采矿罪一案现羁押在青海省看守所,无法会见律师,无法为公司聘请律师应诉,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东巴仁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索 南 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