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4678号
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5792N,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6号4号楼13层11306室。    
法定代表人:康米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鸿运,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    
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后,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马原花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樊亚男
书记员    袁中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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