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5792N,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07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3年04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该公司会计主管。 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81432841F,住所地海西州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23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青海恒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9月2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其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启动传统查控:1、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手续;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峻县新源镇新源东路建新巷西侧的兴青宾馆、会议中心(青(2019)天峻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天峻县新源镇民族风情步行街东侧2号商铺等8户房产(青(2019)天峻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位于青海天峻木里镇的生活基地(房权证天住建字第XXXX号、天国用(2011)第835号)、位于青海天峻木里镇的矿区炸药房(天国用(2011)第834号)房产以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青海兴青集团天峻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该公司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仁 青 拉 审判员 达 哇 吉 审判员 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卓 么 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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