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青0103民初660号之一
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青海剑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宁市。
被告:***,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
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20元,减半收取16360元,由原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