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民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古城大街45号金都名居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8-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海东市乐都区华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22)青02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5月26日收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预收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至今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