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浦月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1119号 原告:西安浦月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塔南路曲江千林郡1号楼1单元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路8号8-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浦月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