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青海汪佳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青0202执957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汪佳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汪佳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青0202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汪佳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9773960.40元。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西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海红日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5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青海汪佳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青0202执9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