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0104民初846号
原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7372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关大街****。
法定代表人:苟天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利、李永强,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275323,住所地:青海省西,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新宁路****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洪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郝瑞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文花
书 记 员 魏徽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