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3民初2052号
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9号楼1193室。
法定代表人严东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玉霞,青海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中电建加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城东区昆仑东路148号1号楼148-48号19层。
法定代表人马正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玺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禄,该公司主任。
第三人青海省门源神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珠固乡寺沟村。
法定代表人林得元。
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电建加西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青海省门源神牛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提出的,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5984元减半收取计29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