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4民初2922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MA7591QD86,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民和路31号4号楼1061室。
法定代表人:唐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涛、李荣堂,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275323,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9号楼19层1193室。
法定代表人:严东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泽,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女,汉族,1996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出纳,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9LFQ9L,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5号18号楼4单元411室。
负责人:张宪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恒,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成芳,女,土族,1987年6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财务,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2年8月3日,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同日,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反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海正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文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寇学鸿
书 记 员 李 帅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