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7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9号楼19层11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275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