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94民初7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9号楼19层11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2753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峰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