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鑫铁道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华鑫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22民初615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琨,青海朔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华鑫铁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68号15号楼252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鑫铁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双方准备自行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黄学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云
书 记 员 吕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