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77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3日生,汉族,青海省平安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81号1号楼1单元12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04430D。
法定代表人:严廷强,执行董事。
被告:青海奥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宴路92号E3号楼2单元2层2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8MD94P。
法定代表人:代志林,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奥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证据不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孙晓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歌
书记员 黄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