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21民初361号
原告:***,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宁,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七一路381号1号楼1单元1242室。
法定代表人:严廷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开源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满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