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

海东市乐都区紫恒混凝土有限公司、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02民初3346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崖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MA7534765D。    
法定代表人:倪伯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金塔花园1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2710476134L。    
法定代表人:刘金锁。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东市乐都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原告海东市乐都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吉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孙苗苗
书记员    葛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