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222民初3065号
原告: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区民和县川垣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唐远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刚,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区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金塔花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金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民和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马占明
审判员 肖建勇
审判员 马福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云
书记员 刘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