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23民初798号
原告:**1,住青海省西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县。
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原告**1与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申请撤诉是在案件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1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2.0元,减半收取计1626.0元,由**1负担。
审判员 刘忠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得福
书记员 黄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