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川垣新区金塔花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洪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