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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2民初207号 原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川垣新区金塔花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洪 亮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