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222民初3597号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洪水镇阿西村。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口镇川垣新区金塔花园16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被告青海凯翔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82元,减半收取计4741元,由浙江一庆建设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