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2执1516号
申请人: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593304W),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4号楼1121室。
法定代表人:马宁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诸娅。
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2223T),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招商花园14栋S1404。
法定代表人:黎春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2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电梯安装款52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8272元、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246元,共计98518元。经申请人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37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98518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美联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按终极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桑成林
审判员 李处政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