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

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621民初30号
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03号山水国际2号楼1单元1031、1032室。
法定代表人:马宁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娅,女,青海省西宁市人,住西宁市。
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地旺熙苑铭座10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善。
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国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4元,减半收取计2477元,由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沃确吉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太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