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民初3379号
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226593304W,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03号2号楼3层1单元1031、1032室。
法定代表人:马宁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凌羽、宋钊红,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62041X0,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3幢涪陵建筑业大厦21楼1-6。
法定代表人:曾如奎,该公司经理。
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群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235元,由原告青海劳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喇 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璀蓉
书 记 员 祁 慧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