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保 全 财 产 通 知 书
(2022)赣1024执保137号
关于保全申请人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赣1024民初857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依法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告知如下:
2022年5月25日,本院司法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青海***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6300********_1)存款,当日实际控制金额共计人民币46000元,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5月25日止。
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邵辰曦电话:0794-637****通讯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编:34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