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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857号之一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仁县工业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4756798243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成梦,公司法务部专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46475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
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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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32元,减半收取455.1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0元,两项合计935.16元,由原告江西明正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