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诉讼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青0104执保391号
申请人湖南兴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111935.86元,申请人以青海易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青0104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111935.86元,期限为一年。2023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63001383604050002177-1账户内存款以1111935.86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1026810.42元);在中国工商银行2806001519200240362账户内存款以100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570113.79元)。
本院作出的(2023)青0104民初57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2111935.86元,申请人基于以上民事裁定书依据的权利未能全部得到实现。
(2023)青0104执保391号案件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