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

***与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4013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
被告: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经与被告协商,被告已给付部分款项,先暂时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冶有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