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5民初1931号
原告: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严青,女,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小桥大街38-10栋123室,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8号(宏业大厦B座五层2-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诉被告青海联创科技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北君青物资租赁部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青物资租赁部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君青物资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53元,已减半收取1527元,由原告君青物资租赁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