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4执1402号
申请执行人***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社会同一信用代码916331007105180153,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81411856W,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青0104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三期向原告***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68174元,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668174元;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前向原告***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若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约定的任意一期期限付款,则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需再向原告***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违约金233841.76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以欠付金额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给付;四、本案诉讼费9384元,由被告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完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368174元、违约金328830.6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青海兴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8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0000元,剩余工程款268174元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违约金308830.65元。如果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和解协议则承担全部违约金328830.65元。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青0104执1402号案件的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伊海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