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2807号
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与繁阳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7E9XU72。
法定代表人:杨晓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
法定代表人:黄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账户的资金(账号:91×××53),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的资金(账号:97×××01),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冻结金额38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账户的资金(账号:91×××53),冻结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的资金(账号:97×××01),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金额38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2445元,由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继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