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2807号之二
原告: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与繁阳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7E9XU72。
法定代表人:杨晓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180153。
法定代表人:黄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继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