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7民初2807号之一
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枣乡大道与繁阳一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MA47E9XU72。
法定代表人:杨晓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瑞莲,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
法定代表人:黄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豫0527民初2807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账户的资金(账号:91×××5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的资金(账号:97×××01)、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黄县宏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账户资金(账号:91×××5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资金(账号:97×××01)、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继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