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2民初4157号
原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180153(1-1)】,住所地: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经三路44号4楼。
法定代表人:黄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64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由原告青海龙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永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贠慧滢
书记员 岳芳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