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诺克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诺克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陆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执保695号
申请人:青海诺克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世升
被申请人:天津陆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芹
被申请人:张小芹
申请人青海诺克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陆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张小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4民初353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姚长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