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四维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四维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青海宝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湘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3执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海四维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石文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四维,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成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青海宝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余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启国。
被执行人:余湘军,男,汉族,住青海省。
委托代理人:肖启国,青海宝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青海四维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宝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湘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290000元、违约金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77元、案件受理费457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69元,合计3523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4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较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青0103民初24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顾锡宏
 
二0二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