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青海启程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3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3100710568856E(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青海启程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564918466Y(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启程铝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做出的(2018)青0103民初2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材料款281855.77元、案件受理费276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22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169元,合计295910.7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不动产登记、在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青海启程铝塑制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张楠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