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行政裁定书
(2019)青0104行初59号
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海天和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 萍
审 判 员 李成玲
人民陪审员 郑长生
书 记 员 孟庆鹏